更新时间:2018-06-21 15:15作者:李天扬老师
19.有序推动城乡教师合理流动。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多措并举,保持乡村教师队伍相对稳定。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积极有效地开展本地区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通过组织选派、个人申请、校际协作、巡回授课、对口支援等多种途径和方式,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由城镇学校向乡村学校、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中心学校向村小和教学点流动。各地区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鼓励各地通过考核、选拔,探索建立符合实际的乡村教师向城镇流动常态化机制。
20.完善教师交流激励机制。省教育部厅要继续按照不低于城镇教师总数2%的比例,有计划地组织选派西宁、海东等地教师到青南边远地区支教,特别要鼓励引导到乡村学校支教;继续组织实施青海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大学本专科师范生顶岗支教实习工作,同时加大支教地区乡村教师置换培训力度,形成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各地区要建立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激励保障机制,促进交流轮岗工作的开展。各地区在中高级岗位职数核定的总额内,预留5%的岗位职数用于鼓励城镇优质学校未聘的中高级职称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实现跨校评聘。主动参与交流轮岗的校长和教师,在干部任用、评优表彰、职称晋升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校长和教师参评省级奖项,有交流轮岗经历的优先。
(七)全面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
21.完善乡村教师培训体系。把乡村教师全员培训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培训制度,保障经费投入。省级统筹规划和支持教师全员培训,地方政府落实教师培训主体责任,实施省、市(州)、县(市、区、行委)及学校分级培训乡村教师制度。
以“国培计划”和“省培计划”为引领,创新乡村教师专业提升机制,充分利用省内外教师培训基地、地方教师培训机构和中小学校优质资源,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乡村教师、校长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