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1 15:15作者:李一老师
13.及时补齐乡村教师缺额。各市(州)教育部门会同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乡村教师自然减员情况确定每年用编进人计划,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及时补齐补足缺额乡村教师,保证乡村学校专任教师“退补相当”,满足教育教学工作需要。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
14.整顿规范临聘教师。坚持“属地化管理”和“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将乡村学校临聘教师纳入本地区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整体工作。按照乡村学校实际需求确定生活指导教师等工种岗位,建立健全监管机制,保障临聘人员基本权益,依法实行动态管理。
(五)职称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
15.调整完善职称评聘办法。结合乡村教师队伍实际,完善乡村学校教师职称评定标准和评定办法,更加注重师德素养、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教育教学方法、教育教学一线和班主任工作的实践经验,专技岗位设置向乡村学校倾斜,适当提高中高级职称岗位设置比例,适当放宽乡村教师职称评聘条件,乡村教师申报职称时,外语、计算机和论文不作刚性要求。职称评审条件向乡村教师倾斜,吸引优秀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
16.推进中小学校职称改革。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体系,将原来相互独立的中学和小学教师职称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职称,职称评审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任的有机结合。
17.充分发挥职称导向作用。充分发挥职称评聘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中的杠杆调节功能,引导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支教)。
城市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称,须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支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六)推动城镇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
18.推进“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将县域内中小学校教职工人事关系统归县管,将教师由“学校人”变为“区域人”。县教育、编制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宏观指导和监督,学校依法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按有关规定充实相关约定内容,负责教师的使用和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