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0 09:36作者:王新老师
(十)非共同生活的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关系的家庭无赡(抚、扶)养能力的,需提供该赡(抚、扶)养义务人的家庭收入及家庭生活状况证明;
(十一)其他与申请低保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一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第二十六条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混合户家庭,由农业户口成员向户籍所在地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出具非农业户口成员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供的收入证明,根据双方总收入计算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条件的,按农村低保待遇给予保障。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二)授权有关部门核查家庭经济状况;
(三)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性;
(四)配合有关部门及低保工作人员对家庭经济状况的核查。
第二十八条办事处应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材料。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特困家庭的低保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申请。
第二十九条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或村(居)委会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对与低保经办人员或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低保申请,办事处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备案。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区民政局及办事处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居(村)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调查覆盖面应当达到100%,上门调查人员每组不得少于2人。
对经调查不符合条件的,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办事处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情况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分别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