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0 09:36作者:李一老师
第四章保障标准
第十九条确定城乡居(村)民低保标准的主要依据:
(一)以维持吃、穿、住、医疗等基本生存所需费用为基本标准;
(二)基本生活消费物价指数;
(三)本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
第二十条本区城镇居(村)民低保标准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经区管委会批准后定期公布,随社会经济发展、物价指数、财政状况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章保障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区财政负担的低保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生活救济专项资金项目,专账管理。
区民政局负责提出年度低保资金列支计划,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委、区管委批准列入预算,定期拨付,年终决算。
第二十二条低保资金的管理、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审查和监督。
第六章申请、受理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申请城乡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办事处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并签署《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申请低保待遇,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和1寸彩色照片1张;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籍、身份、婚姻状况等证件材料,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地及居住地不一致的,须提供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关于居住、就业、生活情况及收入证明;
(三)疾病证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患有严重疾病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四)学籍证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在校学生的须提交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学籍证明;
(五)残疾证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需提供残疾人证;
(六)房产证明:有房产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居住的提供房屋租凭协议;申请农村低保的须提供村委会出具的房产证明;
(七)收入证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工资收入的,需提供就业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八)分红证明:村(居)民委会有股份分红的,需提供村(居)民委会出具的分红证明;
(九)计生证明:属法定育龄人员的,需提供区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