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0 09:36作者:三水老师
第十六条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
(一)金融性资产。包括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等。
(二)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等。
(三)生产资料。包括机动车辆、大型农机具等。
(四)非生活必需品。包括汽车、金银首饰等。
(五)债权和其他财产。
第十七条申请低保,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机动车、大型农机具和船舶的(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电瓶车除外);
2、家庭成员拥有居住房屋超过一套或经营房屋(如出租屋等)的;
3、家庭成员拥有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所有权或股份的;
4、申请低保前6个月内家庭成员人均拥有定(活)期存款最高值、有价证券(基金)总现值、分红式保险月收益、村(居)股份月分红总额超过我区每月最低生活标准6倍的;
5、申请低保前一年内,自筹资金购房建房(拆迁安置除外)或除必要维修外的房屋装修;
6、申请家庭自费安排家庭成员择校就读或出国留学的;
7、其他实际支出(不含医疗支出、子女读书支出)明显高于我区低保标准的。
(二)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准确核实人员、收入、财产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人口变动等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
(四)为获得低保费用,恶意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五)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无经济来源或家庭收入减少的;
(六)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从事生产劳动的;
(七)由于法定赡养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赡养义务而造成被赡养人生活困难的;
(八)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九)因吸毒、赌博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自身生活困难的;
(十)未经批准擅自收养弃婴、弃童造成生活困难的;
(十一)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低保对象除享受低保待遇外,可按照有关规定、政策享受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救助等其他专项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