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0 09:36作者:才子老师
(二)负责落实和检查本级保障资金的预算和筹集情况,及时向区委、区管委报告;
(三)对本级民政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的保障资金的预算进行审核并列入预算,按预算拨付;
(四)审查本级民政部门编制的每期报表及年终决算,按规定汇总上报;
(五)建立健全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检查、监督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并定期上报。
第七条各办事处职责:
(一)按照我区制定的实施细则和工作要求,组织落实城乡居(村)民低保工作;
(二)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村)民低保的申请受理、审核、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调查核实;
(三)负责组织居(村)民委员会代表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的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并公示审核结果;
(四)负责城乡居(村)民低保工作的报表统计和档案管理;
(五)负责城乡居(村)民低保对象的定期核查;
(六)负责城乡居(村)民低保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来信来访和举报查实;
(七)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进行帮扶工作。
第八条居(村)民委员会职责
(一)协助办事处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和核实;
(二)协助办事处做好低保对象名单的公示工作;
(三)负责对低保对象进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四)协助办事处对居(村)民低保对象进行定期复核;
(五)为居(村)民提供咨询服务。
第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
(一)出具本部门、本单位在职、下(待)岗、离退休、失业人员保障金申请有关证明;
(二)准确提供本部门、单位申请者的工资收入、各种生活补贴收入和各种救济收入(含临时救助、资助)的数额和领取时间以及下(待)岗、失业日期;
(三)公布保障对象的名单;
(四)负责对保障对象的定期复核。
第三章保障对象的资格条件
第十条凡具有我区户籍的常住居(村)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区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区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低保。
第十一条申请低保,非农业户口的申请城镇低保,农业户口的申请农村低保;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混合户家庭按农村低保给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