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0 09:36作者:三水老师
(二)走访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街坊邻居,走访了解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信函调查。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调取相关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调查方式。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计算,按照申请前6个月内家庭成员的收入计算。
(一)工资性收入,按照用人单位证明认定;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按照务工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按照实际产量和当地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
(三)从事手工业的,以本人生产、加工能力结合当地同等手工加工收入综合确定。
(四)土地承包经营和房屋租赁、转让的,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认定;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的,参照同类资产承包、租赁、转让的市场价格计算。
(五)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按照协议书或调解书、判决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无相关协议和法律文书的,根据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实际支付能力确定;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人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可以视为无履行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能力。
(六)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18至24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若无法出具在校读书证明,则视为已就业,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工资收入。
(七)申请人系单亲家庭、高中以上毕业一年内未能正式就业或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的,视为暂时性特殊困难家庭,其家庭成员收入按照实际收入的50%计算。
第七章民主评议
第三十三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第三十四条民主评议由办事处入户调查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总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五条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宣讲政策。入户调查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二)介绍情况。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诉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人家庭经济调查情况。
(三)现场评议。评议小组成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