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6 09:26作者:三水老师
(一)工资性收入是指所从事的主要职业以及从事第二职业、其它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薪金,加班费,年终加薪,各种奖金,各种津贴、补贴,个人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等所取得的报酬;
(二)经营性净收入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净收入,即全部生产经营收入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税金后所得的收入,主要包括从事农、林、牧、渔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等的收入,中介费、转包承包等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收入,股息与红利收入,租金收入,知识产权收入,保险收益等;
(四)转移性收入包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辞退金(包括因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等),赔偿收入,赡(抚、扶)养费,接受遗产收入,彩票收益,遗属补助金,接受捐赠(赠送)收入,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等;
(五)其他有关的收入。
第十六条 可支配收入,按照调查、核实后的收入认定。
下列可支配收入,按照以下规定认定:
(一)工资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属于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社会保险费缴纳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认定;
(二)疾病休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低于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三)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的收入,按照个人实际收入认定,但一般不低于本市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离婚家庭子女的抚养费,按照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确定的金额认定;
(五)老年人的赡养费,由其子女(夫妻双方)的收入,先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扣除子女(夫妻双方)的生活费,再按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扣除抚养费后,一般将余下金额的20%作为赡养费;
(六)根据合同、协议规定的中介、转包承包获得的收入,按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认定;
(七)其他可支配收入,根据本条规定的原则或者其他合理的方式予以认定。
第十七条 可支配收入所属月份的认定,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通过规定途径获得的相关信息显示的月份;
(二)通过规定途径未获得相关信息的,以反映申请人获得可支配收入的银行卡等有效凭证显示的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