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6 09:26作者:三水老师
第二十二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低收入、城乡低保家庭档案,将低收入、城乡低保家庭的成员、收入、财产以及享受到的所有社会救助项目情况,及时登记归档。
第二十三条 申请城乡低收入和低保认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骗取城乡低收入和低保家庭待遇的,县级民政部门有权不予认定或者取消其低收入家庭资格,并在相关部门建立的信用体系中进行记录;对于已经取得的社会救助款物,由专项救助主管部门予以追回。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村)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及家庭成员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区级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相关部门建立的信用体系。
第二十五条 家庭收入审核、审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