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6 09:26作者:李一老师
(三)经单位加盖公章并显示所属月份的工资单等有效凭证。
第十八条 家庭财产包括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等下列具体内容:
(一)现金和银行存款;
(二)有价证券;
(三)债权;
(四)商业保险;
(五)居住类和非居住类房屋;
(六)机动车辆(含车辆牌照);
(七)古董、艺术品等其他有较大价值的财产。
第十九条 家庭财产所有权按照以下规定认定:
(一)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商业保险按照实名认定;
(二)居住类房屋和非居住类房屋,按照《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证》的登记人认定;
(三)机动车辆按照车辆购置登记人认定。
第二十条 货币财产的价值,按照受理申请之日上一个月末的价值认定:
(一)银行存款按照账户余额认定;
(二)股票类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的总和认定;
(三)基金按照净值认定;
(四)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价值认定;
(五)其他货币财产的价值,根据本条规定的原则或者其他合理的方式予以认定。
第二十一条 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形式:
(一)可支配收入的证明材料:单位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租赁合同,养老金证明,领取各类救济、补助、补贴的证明,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证明,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或者离婚协议书等。
(二)家庭财产的证明材料:银行存单,银行账户明细,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保险合同,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证,车辆登记证书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襄阳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书》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限1年,到期自动作废。《襄阳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书》有效期内,低收入家庭应主动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变动情况。
《襄阳市社会救助证》自审批当月生效,限期保障范围内有效,到期前10日内,必须到乡、镇(街道)低保经办机构或居民委员会(社区)反馈保障金领取情况,申报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并提出续保申请登记。不反馈情况或连续两次不提出续保申请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低保待遇。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发生变动,经区级民政部门核查,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再符合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应当及时取消低收入家庭资格,并终止其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