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6 09:26作者:才子老师
第十二条 城乡低收入和低保家庭财产标准根据实际生活状况确定。城乡低保家庭财产以家庭人均存款或者其他人均应急实物财产(不含房产)折款未达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倍为标准,低收入家庭财产以家庭人均存款或者其他人均应急实物财产(不含房产)折款未达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0倍为标准。
第十三条 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低收入或城乡低保家庭:
(一)家庭拥有私家轿车和其它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的或有高价值收藏、投资有价证券等较高价值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二)两年内购置或者高档装修住房的(因拆迁或者棚户区改造等购买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的除外)。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三)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和中小学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就学的。
(四)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劳务的。
(五)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六)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七)有劳动能力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农村居民或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以上介绍就业而拒不就业的;
(八)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九)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情形。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居民申请城乡低收入和低保家庭认定须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经办机构调查审核,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民主评议、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申请城乡低收入和低保,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常住地(或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低保经办机构或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身份类证件及复印件;收入类证明;凡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申请对象,本人需提供有关求职登记证明、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同时,填写《襄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作为申请人同意授权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书面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