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6 09:26作者:三水老师
(三)动态管理;
(四)与医疗救助、住房保障、就业援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临时救助等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七条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低收入家庭和城乡低保家庭认定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制定本市城乡低收入和低保家庭认定政策和实施办法。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收入和低保家庭认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制定城乡低收入和低保家庭认定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政策,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本市城乡低收入和低保家庭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审批并建立档案。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城乡低收入和低保家庭的申请、审核、入户调查、管理和服务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受县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委托,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承担城乡低收入和低保家庭认定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城乡低收入和低保家庭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在上一个年度内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的收入。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第九条 确定城乡低收入和低保家庭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费年度价格指数变动、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以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
第十条 襄阳市区城乡低收入和低保家庭收入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城市保障标准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确定,但不应低于当地政府公布最低工资标准的40%;农村保障标准原则上应达到城市保障标准的40%。低收入家庭标准原则上按现有低保标准的1.5倍确定。县市城乡低收入和低保家庭收入标准由同级民政部门确定,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资金;义务兵优待金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费;政府发放的奖励金和荣誉津贴;工伤和意外伤害人员的护理费、营养误工费、丧葬费、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按规定由在职人员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独生子女费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其它经地方人民政府或省级民政部门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