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7 09:26作者:李天扬老师
C类家庭:因灾、因病(不属重病范围)等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以及家庭成员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就业潜力,且收入状况随时发生变化的家庭;
对A类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对B类家庭可每半年复核一次。对C类家庭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
第四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低保家庭实行长期公示,并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公示中应当保护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
第四十一条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
第四十二条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