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7 09:26作者:才子老师
双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
审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民发[2013]13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各县(区)应建立城市社会救助大厅,负责本区域内城市低保的受理、审核等工作。农村乡镇公共服务中心负责本乡镇农村低保的受理、审核等工作。
第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