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7 09:26作者:王新老师
(三)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和中型以上农机具;
(四)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五)城镇居民申请家庭成员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当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
农村居民申请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房;
(六)无其它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九条 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个人申报。申请人如实填写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同时接受经办人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
(二)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和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程序开展入户调查。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三)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四)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