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7 09:26作者:王华老师
第三十一条 低保经办人员与低保申请者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向管理机关负责人提出回避申请:
(一)申请者本人;
(二)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批的。
第三十二条 实行回避后,低保管理机关应及时调整低保审核、审批工作人员,保证相关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十三条 对已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单独登记。
第三十四条 与低保申请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低保经办人员,除回避低保审核审批程序外,还要如实在同级低保经办机构登记自己与申请人的关系、姓名、单位及职务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低保管理机关监察部门负责社会救助审批回避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资金发放
第三十六条 低保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
第三十七条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金融服务不发达的农村地区,低保金可以按季度发放,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
第九章 动态管理
第三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低保家庭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
第三十九条 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分成A、B、C三类。
A类家庭:家庭中有70周岁以上老年人(含70岁)、未成年人、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指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视力残疾人、肢体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本人;
B类家庭:低保对象中年龄偏大(60周岁-69周岁)、有残疾人的家庭(不属于重度残疾人)、单亲家庭和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