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5 01:50作者:李一老师
对不履行保障老年人权益职责行为的责任追究?
保障老年人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不履职尽责要依法追究责任。《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