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5 01:50作者:王新老师
《条例》是如何保护老年人的个人财产权益的?
《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老年人对自己合法的收入、房产、承包田和其他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对其个人所有的财产依法行使上述权利。还规定“赡养人、扶养人不得因对其处分财产有异议而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
《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及其亲属不得因无收入、低收入或者其他理由,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对日益凸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问题,《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随着我省人口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老年人口也呈现出高龄化趋势,失能老人日益增多。全省失能老人已超过30万人,占全省老年人口的7%。《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逐步建立医疗照护保险制度。”我省已经实施了贫困居家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制度,还在长春市、吉林市、松原市等地开始试点医疗照护保险制度,正在构建失能老人长期护理制度保障体系。
《条例》对经济困难老年人的社会救助做出哪些制度性规定?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适当增发补助金;对符合条件的患病老年人实施医疗救助和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经济困难老年人的生活救助,通过覆盖城乡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来实施,采取“分类施保”政策,在原享受低保救助金基础上,再适当增发救助金,使老年人获得的救助金多于一般的低保对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实施住房救助,城镇优先安排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农村优先安排危旧房屋改造。第五十二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实施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老年人享受哪些社会优待?
享受社会优待是老年人的权利,优待老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体现,是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关爱。《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