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5 01:50作者:王华老师
(一)生活服务优待。如《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商业、金融、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电信等各类服务行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服务。”
(二)交通出行优待。如《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火车站、公路客运站、机场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购票、检票等优待服务,并设置一定数量具有明显标志的老年人候车(机)座位。”第四十六条中规定:“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电)车、轻轨客车、地铁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对未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实行费用减免”。
(三)健身活动优待。如《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需要收取费用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施的功能、特点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减免费用优待。”
(四)文化休闲优待。如《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收费公园、园林、景区、文物建筑以及遗址类博物馆应当对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收门票,未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享受门票半价优惠”。
(五)卫生服务优待。如《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服务,鼓励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诊疗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辖区内常住老年人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身体检查和健康指导,开展健康管理服务。”
(六)筹资筹劳优待。如《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分散供养的“五保”老年人以及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承担公益事业筹资义务。”
(七)殡葬服务优待。如《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具有本省户籍且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去世,按照有关规定免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八)司法服务优待。如《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因养老、医疗、人身伤害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对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简化程序、优先办理。”
《条例》第四十三条还授权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并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哪些优待服务?
《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服务,鼓励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诊疗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辖区内常住老年人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身体检查和健康指导,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提供方便是指为有需求的老年人在医疗卫生机构就医时,应当免费提供担架、推车、轮椅等扶助;优先服务是指老年人就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供优先挂号、检查、诊治、取药等服务,并有提供优待服务的提示。“鼓励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诊疗费”是提倡性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实际自主决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检查项目,每年为辖区内常住老年人提供一次免费身体检查,依据检查结果给予健康指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