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5 01:50作者:李一老师
健身活动优待
需要收取费用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施的功能、特点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减免费用优待。
文化休闲优待
收费公园、园林、景区、文物建筑以及遗址类博物馆应当对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收门票,未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享受门票半价优惠。
卫生服务优待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服务,鼓励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诊疗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辖区内常住老年人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身体检查和健康指导,开展健康管理服务。
筹资筹劳优待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分散供养的“五保”老年人以及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承担公益事业筹资义务。
殡葬服务优待
具有本省户籍且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去世,按照有关规定免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司法服务优待
老年人因养老、医疗、人身伤害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对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简化程序、优先办理。
扩展阅读
2015年11月20日,吉林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在《条例》实施之际,记者采访了省老龄办负责人,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政府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负有哪些职责?
《条例》在总则中特别规定了政府的几项重要职责。一是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是制定鼓励社会参与发展老龄事业的政策。三是将老龄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四是支持老龄科学研究与建立老年人状况调查统计和发布制度。五是开展有关表彰奖励工作。
对赡养人的赡养义务有哪些规定?
《条例》在《老年法》的基础上,对赡养人的赡养义务进一步作出了规定,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三个方面。经济供养,是指维持生存所必需的主要以解决老年人吃穿住医等生存需求为目标的经济供养。《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义务,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赡养人的生活水平。对无收入或者低收入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月或者按约定时间给付赡养费。”《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被赡养的老年人。《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在精神上给老年人以慰藉,满足老年人精神方面的合理要求,尊重、保障老年人健康有益的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