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8 23:07作者:李天扬老师
内蒙古高院12月15日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内蒙古高院1996年作出的关于呼格吉勒图案的二审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院1996年对呼格吉勒图案作出的一审刑事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而内蒙古公安厅也宣布组成调查组,开始依法调查当年所有参与办案警员。(12月16日《北方新报》)
近期,包括呼格吉勒图冤案等一系列冤假错案相继被披露,不断冲击着公众的感官和心理底线。在司法领域中,冤假错案不仅涉及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更涉及社会的公平正义。像制造呼格吉勒图冤案的相关办案人员,不但亵渎了法律的正义威严,更是丧失为人的基本道德良心。因此,对铸成冤案的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依法惩处,才能维护法律的正义和尊严。
当然,也要认识到,启动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毕竟是亡羊补牢,因为权利人已经付出了太重的代价,就此来说,当前比冤案追责更重要的,是建立健全对刑案中的被告人(上诉人)、犯罪嫌疑人的司法救济权制度,从源头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
司法救济是指根据法律来预防或纠正错误的行为,以恢复法律所维护的权利义务的平衡,保护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其主要价值是权利、公平、公正。如果当年检察院和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呼格吉勒图给予司法救济,对疑点重重的“犯罪事实”不予认定,就有可能避免错案的发生。
进一步看,防范冤假错案,司法救济中的“疑罪从无”原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打折扣。要认识到,面对疑案,是选择“判”,还是“放”,这涉及司法公正的价值取向。现代司法公正主要追求的是个体公正,司法活动也是围绕着个案进行的。因此,错案率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可能只有万分之一,但是,对于被错判的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遵循疑罪从无规则,可能会放纵个别真正的罪犯,但如果我们把疑罪都按照有罪处理,则可能会冤枉无辜的人。
弗兰西斯·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10次犯罪。”同样,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诉求,更需要从健全整个司法制度入手,特别是要从保障人权的角度,突出制度设计为权利人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让有冤屈的权利人有主张权利的渠道和得到及时的司法救济。要知道,制度的不完善使得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制度缺陷的牺牲品。而呼格吉勒图错案再次提醒我们,完善司法程序的司法救济制度,对于被告人的命运和诉诸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被执行死刑的冤案:
7月10日,王书金涉嫌强奸杀人案二审在河北省邯郸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开庭。中午12点33分,审判长宣布休庭,称将择期宣判。持续6年的王书金案即将走向终点,也预示着聂树斌案迎来又一次申诉契机。
自从2005年“真凶”王书金自认其罪至今,河北省高院或是最高法院仍未正式受理聂树斌案的再审申请。7月10日庭审最后,王书金陈述请求法庭认定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系他所为。但检方仍坚持认为王书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强调,要坚持依法纠正错案,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本报记者发现,最高法院上一次召开刑事冤错案件座谈会,是在佘祥林、聂树斌等案集中曝光的2005年。
7月2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也举办了一次聂树斌案研讨会。参会学者认为,聂树斌案应当启动再审。除了关注个体案件外,学者从各自定性研究的数十起案件中,就保证刑事侦查程序正义,冤错案纠错原因和法院申诉审查工作等方面总结出微妙的成功几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