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8 23:07作者:李一老师
就在4月,最高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广州市刑事审判工作调研座谈会上要求,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上的重要作用,要相信律师是人民法院可以依靠而且应当依靠的重要力量。实际上,根据陈永生的分析,几乎在所有冤案中,不论是受指派还是被告人委托,辩护律师都尽到了辩护责任,无一例外提出了种种质疑,大多进行了无罪辩护,但同样的,他们的辩护意见无一例外均被忽视。
这在刑事司法制度相对成熟的国家是极为不正常的现象。按照法学学者王禄生的计算,2006至2010年公诉案件的无罪率仅为万分之三点二,即每1万名被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中仅有3人最终逃离。这一比例远低于其他法治发达国家。
无罪率畸低意味着刑辩律师的作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严重抑制了。据李修蛟介绍,他所经历的许多庭审变成了法官和公诉人配合审讯被告人,而不是法官居间判案,由律师和公诉人进行对等辩论。沈德咏强调律师作用的背景是,在浙江叔侄案和李怀亮伸冤的过程中,代理律师都发挥了关键的作用。
除了应强调律师的作用以外,在国外经实践证明更为有效的纠错机制应该引入独立的错案审查机构。1997年,英国成立了错案复查委员会,独立于行政和司法的独立机构,包括100多名律师、学者和普通民众,每年均复查上千起案件,从中发现近百起潜在的冤案,提交上诉法院复审。一旦提交,法院就必须启动再审程序,根据统计,该委员会提交的案件中大多数都获得改判。此外,还有一些国家通过民间组织帮助蒙冤者洗脱罪名。例如美国的社会组织洗冤工程是由法学院教授和律师成立的,通过DNA证据寻找冤案,已经帮助数百人走出监牢。
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现有的刑事诉讼程序是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不足以完全避免错判,人们所能做的就是继续按照程序正义标准理性化现存的诉讼程序,尽量减少冤案的发生率。冤案的不可避免性并不意味着人们在完善现行制度上无所作为,除了继续完善定罪程序以外,建立完善的纠错机制愈显重要,这一点在刑事诉讼制度存在诸多缺陷的中国尤其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