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8 23:07作者:王华老师
中国的命案破案率一直位居世界前列。这一成果虽然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全,但其中难免出现急于破案和草率定案的问题。陈永生分析的20起冤案中,无一例外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问题。其中最为严重的吴鹤生案中,被告人遭受了71次刑讯逼供,最终司法机关仅凭其中一次有罪供认就将其定罪。
赵作海案获纠正后,时任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在刑讯逼供问题上依然闪烁其词,说冤案或许不是公安机关有意制造,将其归咎于民警素质和办案机制。此后,3名涉案民警被追责刑拘,这也是冤案纠正之后,少有的办案人员被追责的案例。
现有的刑事诉讼程序也设置一定的避免刑讯逼供的机制,例如在佘祥林案件中,面对公安局提交的存在明显疑点的证据材料,检察院多次退回补充侦查,法院也曾发回重审,但最终还是走向了有罪判决。其中关键的转折点就在于政法委牵头举办的三长会议(公安局长、检察长和法院院长)。当时被害人家属召集了200多人多次上访,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压力。出于维稳考虑,政法委出面调节,将若定罪本应判处死刑的疑案,从轻以15年有期徒刑结案。
最近得到纠正的李怀亮案,也出现了类似问题。出于维稳考虑,据报道,司法机关与死者家属签订了死刑保证书,约定如果判处李怀亮死刑或者死缓,死者家属将停止上访。此外,政法委还有可能出于完成任务的考虑而出面调节。2002年,最高司法机关发起清理超期羁押案件的运动,在这个背景下,因证据不足而被长期羁押的赵作海被迅速提起公诉,最终造成冤案。事后调查发现,办案公安机关以清理积案的缘由将赵作海提交商丘市政法委讨论,商丘市政法委召集公检法三家召开专题研究会,对案件进行协调,要求商丘市检察院20日之内必须诉到法院。
有学者将此类因为政法委协调而造成的冤案称为政法冤案。2005年,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案件外,县级政法委一般不协调案件。中央政法委和省级政法委在实践中很少参与协调刑事案件,因此政法委的个案协调主要发生在地市级层面,而大部分已发现的冤案都涉及严重的暴力犯罪,一审管辖权在中院,与之相对应的正是地市级的政法委。
学者侯猛研究发现,政法委有时候充当所谓‘枪头子’的作用。当大家都不愿意承担案件责任,就有可能推到政法委,像我们现在推行错案追究制,法院的办案人员怕承担责任,就有可能提交政法委讨论决定。
著名律师陈有西分析,从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再到政法委,平反一个冤案,涉及的机关不下10个,涉及的有司法权的实权人士,不下几十个,因此冤案申诉的过程也就是一个被告与一大群有权人士的博弈,如此失衡的博弈,结果昭然,那就是牺牲一个,保护大家。
完善纠错机制
佘祥林案纠正后,时任最高院副院长万鄂湘说,错案是无法避免的,是否司法不公应该从最后纠正的结果看。尽管已有众多冤案昭雪,但根据陈永生的分析,既然大多冤案都是出于非常偶然的原因浮现出来,那么隐藏的冤案数量可能更为惊人。
据他研究,冤案中的被告人大部分属于农民、工人、个体户等处于社会弱势阶层的群体。这个事实足以显示,不论是审判还是伸冤过程中,蒙冤者所能调动的社会资源并不多,他们只能依赖正式的纠错体制,如果连这根救命稻草也没有,那么对于他们来说,实现个案中的公平正义无异于期待500万大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