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3 11:43作者:李天扬老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公安机关要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把手”工程,抓紧抓好抓实。要在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发挥主力军作用,统筹谋划推进,确保工作有效开展。
(二)密切部门协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主动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研究出台更多吸引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完善农村居民进城后在住房、养老、医疗、教育、就业、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增强城镇户口吸引力。
(三)强化舆论宣传。各级公安机关要通过各种载体和新闻媒体,创新宣传手段,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意义、目的、内容等,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提高群众对政策的知晓率,争取广大干部群众的支持、参与和配合。
(四)科学有序推进。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摸清农业转移人口特别是符合落户条件的农村居民的底数、基本情况、落户意愿和制约因素等,科学制定方案,量化目标任务,推出具体措施,适时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五)抓好工作结合。各级公安机关要将推进“农转非”工作与户口登记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严格户口登记管理,落实户口登记管理终身责任制;要将推进“农转非”工作与“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相结合,强化“人、房、业”情况清理,摸清本地城镇实有人口底数、基本情况,推进“以户籍管人”和“以房管人”、“以业管人”紧密融合、相互促进,加强公安实有人口管理工作。
(六)强化工作保障。各级公安机关要抓住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有利时机,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支持,落实户政管理机构人员编制,足额保障工作经费。
(七)严格工作纪律。各级公安机关要坚持转户自愿原则,不能为片面追求完成任务指标,采取行政命令或“一刀切”方式迁移户口;不能在群众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迁移户口;不能擅自设立、增加入户条件、门槛;不能乱立收费项目、搭车收费或乱收费。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纪追责问责。
五、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