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3 11:43作者:王华老师
3.死亡登记
具备的手续及办理程序:公民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其户主、亲属、抚养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村委会凭死亡注销申请、《死亡医学证明》(或火化证、派出所、社区或村委会死亡证明)、死亡公民的户口簿、申办人身份证明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注销,户口登记机关核实后直接办理。
上述关系人未在此规定期限内办理死亡登记的,经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委会或工作单位确认并出具死亡证明,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后,应强制予以注销户口。
4.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
公安机关对公民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信息的申请,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变更更正。
(1)年龄更改
2013年6月1日后出生入户的,一律不得更改年龄。2013年6月1日前出生入户的,确因出生日期登记错误需更改的,必须凭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原始证明材料,按规定程序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凡已经申请更正年龄一次的,公安机关不再受理更正申请。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的有关规定,干部一律不予更改年龄。
(2)姓名变更
成年人原则上不予变更姓名。确有特殊原因,须持本人申请、乡镇或单位证明,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由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变更。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在公安部没有出台新的规定以前,一律不予变更姓名。
父母离异后再婚,未成年子女需变更姓名的,应当征得亲生父母的同意。
(3)性别变更
公民实施变性手术,申请变更性别登记的,需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变更性别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予以变更。
(4)民族更正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登记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地市级公安机关核准后,予以更改。
(5)其它项目信息变更、更正
公民的籍贯、出生地、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或者出现差错的,户口登记机关凭本人或监护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材料)直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