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3 11:43作者:王新老师
(三)规范户口迁移
1.户口保留在原籍的农村籍大中专院校学生申请办理城镇户口的,原籍户口登记机关凭《录取通知书》直接办理城镇居民登记手续,单独立户并颁发居民户口簿,其住址登记为原住址。对就学期间户口保留在原籍的成年子女,其父母户籍发生迁移时,可一并随迁。
2.农村孤寡老人,其户籍在城镇的近亲属经公证机关公证愿意赡养或抚养的,准予办理城镇落户手续。
3.应征入伍前户口登记是农村居民的军人,复员、退伍后自愿申请户口迁往城镇的,可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4.禁止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因赠予、调换、购买房屋等原因迁移户口。
5.农村居民录取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的,应在工作地或居住地转为城镇居民。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局商组织人事部门、国资委等单位制订后另行下发。
6.严禁将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
(四)规范户口登记
1.出生登记
(1)新生婴儿登记(含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
具备的手续及办理程序:新生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年内,由婴儿父亲、母亲或委托人,凭入户申请、《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籍证明(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和委托人户籍证明),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手续齐备且有计划生育证明的,户口登记机关审核后直接办理并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
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新生婴儿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存有可疑情况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扣留,并联系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进一步核查、鉴别。
户口登记机关在办理出生登记手续时,应当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对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无计划生育证明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仍应办理入户手续。调查核实期间,应向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通报情况。
(2)被遗弃的婴儿登记(未满一周岁)
具备的手续及办理程序:公民捡拾弃婴的,应当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户口登记机关凭县级公安机关批准文件,为弃婴办理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入户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