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9 17:15作者:王新老师
②申请人户口簿原件(未满18周岁由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
③申请登记、变更下列信息的,除第①②项外,还需提供:
申请变更婚姻状况。申请登记或变更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申请变更为“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申请变更为“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户口簿不能反映亲属关系的还要提供结婚证);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但未结婚,户口簿婚姻状况空白,申请登记为“未婚”的,提供本人未婚声明书;
申请登记或变更文化程度的,提供本人学历证书;
申请登记或变更职业的,提供能反映本人所做的具体工作的证明文件;
申请登记或变更服务处所的,提供能反映本人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劳动合同或任职文件或录用、调动等文件(企业法人、股东或个体工商户等可提供营业执照或股份证明等文件)。
4、出生日期变更
(1)本人申请(申请中要将造成年龄差错的原因反映清楚;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监护人申请,如果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干部职工申请的,要写清职务、身份,要亲笔签名落款);
(2)户口簿原件;
(3)申请人户籍档案、学籍档案、人事档案等相关具备一定身份证明能力的行政、法律等文件、文书材料,也可提供加盖用人单位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和人事部门审核人签署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意见及审核人名章的复印件,复印件上还应留下人事部门审核人的联系电话,方便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未成年人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出生时医院病历档案证明等文件原件;
(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干部职工申请的,需提供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对年龄认定的证明。
5、性别变更
(1)亲笔签名落款的申请书;
(2)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3)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6、民族变更
(1)亲笔签名落款的申请书(未满18周岁的,由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户口簿原件;
(3)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