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02 20:50作者:李一老师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国土厅牵头
(十一)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已进城落户农民在住房保障准入条件、保障标准、保障方式等方面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同等权利。转变住房保障方式,采取实物与租赁补贴相结合,并逐步转向租赁补贴为主。加快推广租赁补贴制度,采取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补贴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居住。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做好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的接入使用工作,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转移接续。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牵头
(十二)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进城落户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稳定就业的进城落户农民或居住证持有人,可按规定参加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加快整合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和医疗救助职责和管理机构,推进医保基金市级统筹、垂直管理。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加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完善全省联网异地就医费用结算管理,积极推动医保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责任单位:省医保办牵头
(十三)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为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办理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或转移接续手续;对符合条件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办理领取养老金待遇手续。进城落户的农民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最低生活保障权利。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民政厅牵头
(十四)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制定并实施全省中小学布局规划,努力构建与常住人口分布相适应的中小学布局。将进城落户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地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足额拨付教育经费,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应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学籍变动提供方便快捷的便民服务。落实异地中考、高考政策。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牵头
(十五)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至少每3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并将居住证制作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全省统一的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跨地区、跨部门、跨系统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