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2 17:28作者:李一老师
第七十九条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决定的,由学院提出建议,经学生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退学、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决定,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凡考试违纪行为由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委员会审议,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纪委、学工部、教务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八十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八十一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办公机构设在学校监察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有关学校领导、监察处负责人、法律专家、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
第八十二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送达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时未提出申诉者,视为认可处理或处分决定。
第八十三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的申诉书。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申诉人的姓名、所在院(系)、专业和年级、住所、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
第八十四条申诉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需要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八十五条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六条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在复查决定作出之前,申诉人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要求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在申诉期内,不停止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附 则
第八十七条对接受继续教育的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八十八条本规定有关内容由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原《武汉工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