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2 17:28作者:才子老师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学校鼓励学生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通过校领导接待日、学生代表提案、校长信箱、听证会等途径、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三条学生个人及学生团体开展活动、出版刊物以及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应当得到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开展相关活动。
第五十四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由校团委负责学生团体的审核、指导和管理等工作。
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照学校成立学生团体的有关规定提出包括团体宗旨、章程、规模、负责人和活动内容、范围、方式等内容在内的书面申请,报校团委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校禁止成立非法组织。
第五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六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开展或参加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学生应当树立心理健康意识,正确处理好环境适应、自我管理、学习成才、人际交往、恋爱情感、求职择业、人格发展和情绪调节等方面的困惑,提高健康水平。
第五十七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校将社会实践纳入学校教育教学总体规划和教学大纲。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八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予以劝阻或者制止。学生不听劝阻或在学校不知情的情况下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除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违反法律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