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2 17:28作者:才子老师
第五十九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网络道德规范,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管理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条学校推广普及普通话,使用规范化汉字。学生要学习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化汉字,在教育、教学、宣传、会议等集体活动中应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化汉字,使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
第六十一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自觉接受学校住宿的统一安排和管理,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卫生;不得自行调换、出租、出借宿舍床位;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不得留宿外来人员和异性。
学生确有特殊情况需自行安排住宿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十二条学生应当主动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自觉遵守学校的安全制度,学习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六十三条学生组织课外集体活动应注意人身财产安全,组织者应承担相应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责任。
第六十四条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时,在场学生有义务保护好现场并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工作,还应及时将情况报告给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调查。
第六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六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活动、社会服务和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学生及学生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七条学校对学生及学生组织的表彰和奖励(以下统称学生奖励),分为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精神鼓励主要包括口头表扬、通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和颁发奖章或者证书等;物质奖励主要包括颁发奖学金、奖金和奖品等。
第六十八条学生奖励以学生现实表现和综合测评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
学生对奖学金、助学金评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相关职能部门书面投诉。
第六十九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除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学校根据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十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本着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