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2 17:28作者:三水老师
第七十一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二条学生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二)严重警告,6个月;
(三)记过,12个月;(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第七十三条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取消评优评先及奖助资格,不予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若受处分的学生是中共预备党员的,按照组织程序审核,报校党委批准,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若受处分的学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按照组织程序,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党内纪律处分。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满后恢复正常学生权利。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的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不改者或在察看期间犯有严重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学校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自动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办理手续后,逾期不离校者,学校保卫部门依照规定劝其离校。
第七十五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七十六条学生受处分以后,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或法律程序可以撤销原处分决定,也可以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请提前解除处分期限。
第六章处理与申诉
第七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分等处理决定,应出具相应的决定书。决定书应写明处理意见、学生的基本情况、认定的事实、处理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程序和期限。退学、开除学籍的决定书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八条决定书一般直接送达本人,处分决定书自送交之日起生效。无法直接送交的,采取留置、邮寄和公告三种方式中的一种送交学生。
学生拒绝接收决定书的,采取留置送达方式。送达人应当邀请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或班长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决定书交于见证人,即视为送达。邮寄用挂号信,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在校内宣传栏或者学校相关网站上发布,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