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9 16:48作者:才子老师
5.严格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管理和村民宅基地用地标准。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应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合理配套。农村公共设施的用地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依法报批,严禁未批先用。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和研究农村公共设施的建设标准和控制指标,对项目建设要完善制度,严格程序,公开透明,降低建设成本。要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面积严格按照“城市郊区不超过2分,川地和塬地不超过3分,山地和丘陵不超过4分”的标准执行。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标准,但不得突破。要严格审核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做到公开透明,坚决杜绝利用宅基地的审批搞不正之风。
6.规范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和村民宅基地审批程序。农村公共设施建设,要依照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经有批准权的当地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报批有关用地手续,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报所在地国土资源所核实,经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7.健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对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如果占用的农用地属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耕地开垦费。各地必须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全程管理制度,加强监管,要事前严格审核项目用地是否符合条件、符合规划等;依法批准后,要按建设规划实地丈量确定用地位置和面积;项目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台账,分类登记,及时变更,逐步实现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使用证书相一致的动态监管。
(三)积极开展“空心村”整治
8.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我省农村建设用地总量较大,利用效率不高,要积极采取多种措施,用好现有的农村建设用地。各地要科学制订旧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的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村庄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农村建设用地的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以盘活村庄现有存量建设用地为主,搞好内部挖潜,提高利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