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9 16:48作者:王新老师
加强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各地要抓紧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并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安排好新村规划用地。规划批准实施后,农民一律在新村规划点建房,严格控制单家独户建房,鼓励建设联排住宅和多层公寓。对单户宅基地和新村规划点人均居民用地面积实行双控制,确保新村居民点用地面积比老居民点用地面积明显减少。
6、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11号
2007年12月1日)
第十条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7、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32号2007年10月12日)
(二)严格规范农村村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要严格按照规划审批农村村庄建设项目,规范审批程序,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严格执行“选址意见书”和建设施工许可证制度。今后,凡是在农村村庄规划区内建设村民住宅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及工商企业生产经营设施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先向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再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及工商企业生产经营设施项目,在开工前需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在农村村庄进行村民住宅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及工商企业生产经营设施建设,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发放选址意见书。 各地要强化规划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规划,使规划切实起到新农村建设的引领、规范、协调、促进作用。要坚决杜绝未经规划许可的一切建设活动,也不得以任何文件、会议纪要的形式取代或更改规划要求。如确需调整规划,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