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3 11:01作者:李一老师
(二)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非私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对应50%、40%、30%发放。
第五十条五至十级伤残职工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或聘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结算标准为:五级18万元,六级14.5万元,七级11万元,八级7万元,九级4.5万元,十级2.5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结算标准为:五级8.5万元,六级8万元,七级4万元,八级3万元,九级2万元,十级1.5万元。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前款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结算标准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基准标准同步调整。
第五十一条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人事或聘用关系,且解除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以下结算标准比例执行,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一)不足5年的,按照80%支付;
(二)不足4年的,按照60%支付;
(三)不足3年的,按照40%支付;
(四)不足2年的,按照20%支付;
(五)不足1年的,按照10%支付。
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五十二条原在部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并取得革命伤残证明,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被认定视同为工伤的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按照《条例》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后旧伤复发的,不再认定视同为工伤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职工申报参加工伤保险,自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申报时起算参保。
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该工伤职工依法应当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补缴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的,申报补缴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转外就医交通食宿补助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申报补缴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