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3 11:01作者:王新老师
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工伤保险工作。
海陵区、高新区工伤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其他市(区)工伤认定工作由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卫生计生、公安、住建、建工、水利、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五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工伤人员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必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条工伤保险实行基金市级调剂统筹,全市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工伤认定办法、统一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费率、统一工伤待遇标准、统一计算机信息管理。
第八条根据国家规定和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按照不同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第十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全市工伤保险费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制定全市费率浮动办法。经办机构按照费率浮动办法,确定各用人单位费率浮动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