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3 11:01作者:才子老师
第十一条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建筑业、服务业等部分行业流动就业人员可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具体参保缴费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职工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职工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应当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工伤预防费用,用于引导用人单位和职工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风险调剂金制度。各市(区)应当按照上季度实际征缴工伤保险费的10%上解市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财政专户;风险调剂金总额达到市(区)当地工伤保险基金上一年度收入总额后,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同意,可暂停上解。
市(区)工伤保险基金出现累计赤字的,可以向市经办机构申请风险调剂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从市风险调剂金调用。市(区)工伤保险基金加上调剂金仍无法满足当年支付的差额部分,由市(区)财政先行垫付,以后分年度从本地工伤保险基金和市风险调剂金中归还。
第十五条依法应当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申请人应当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自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住院伙食补助、转外就医交通食宿补助等工伤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七条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工资发放表、考勤记录、两个以上同事证明等能确认劳动关系、人事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职工身份证明;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和相关医疗救治原始材料。患职业病的,应当提交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事故现场影像、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等事故情况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