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9 15:15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二十四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提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第二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折抵的货币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其他拆迁补偿费用组成。
第二十六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按本办法的规定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付给被拆迁人一次搬家补助费、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付给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现房安置的付给一次搬家补助费、期房安置的付给二次搬家补助费)。被拆迁人自行安排周转房的,拆迁人还应当向其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发生供水、供电(含空调)、供气、通讯(含固定电话、有线网络)、有线电视和其他重要设施迁移实际发生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按当地实际情况调整拟定,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拆迁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的差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
协商或者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时,应当综合反映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环境、容积率、结构、成新、层次、建筑面积等情况以及装饰装修等因素。
厨房、卫生间的重要设施应当列入装修装饰评估补偿范畴。
第二十八条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同年度、同类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市场交易的平均价评估拟定,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适时公布。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应当真实地反映市场行情。
第二十九条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并遵循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房屋拆迁估价应坚持独立、客观、公开、公平、公正和房地合一的原则,房屋评估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并依法接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