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9 15:15作者:李天扬老师
当拆迁补偿安置实际所需资金超出预计所需资金时,拆迁人应当及时向房屋部拆迁管理门指定的监控账户追加资金;拆迁人完成全部拆迁补偿安置任务后,存入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尚有余额,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时将余额退回给拆迁人。
第十九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及其附属物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迁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依法批准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公安、邮政、电信、广电、民政、劳动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或者单位申请办理户口迁移、邮件传递、电话(含网络)、有线电视、低保、劳动和社会保险转移以及转学、转托等手续,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被拆迁人和被拆迁公有住房承租人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就学地,因房屋拆迁发生变更的,在原居住地、新安置地或临时安置地的学校均可就学,学校应当予以安排,不得收取择校费。
第二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的管理。拆迁实施单位及自行拆迁单位必须将拆迁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各类与拆迁补偿安置有关的协议、文本、资料及时报拆迁管理部门存档。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拆迁时该临时建筑建筑安装成本评估补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临时建筑已注明因城市建设需要无偿拆除的,不予补偿。
违章建筑的认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规定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