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9 15:15作者:三水老师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行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㈠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㈡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㈢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五十七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拆迁服务费的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拆迁人将拆除工程委托给不具备相应建筑企业资质单位承担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除,并对拆迁人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拆迁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进行拆迁评估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评估机构或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结果无效,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或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六十一条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机构的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结果严重背离市场行情的,评估结果无效,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重新组织评估,并对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和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罚。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