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9 15:15作者:三水老师
外省、地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经委托在本市范围进行房屋拆迁评估,拆迁评估前应当到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评估。
第六十二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通知暂停办理手续期间,弄虚作假,给被拆迁人办理了手续的,所办手续无效,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四条房屋拆迁一方当事人胁迫、侮辱、殴打另一方当事人,妨碍拆迁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㈠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㈡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㈢拆迁期限,是指房屋拆迁许可证上规定拆迁人完成拆迁工作的期限;
㈣过渡期限,是指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及产权调换且属期房安置的被拆迁人自迁出被拆迁房屋之日起至搬入货币购买及产权调换的房屋之日止的期限;
㈤拆迁方式,是指拆迁人实行委托拆迁或者自行拆迁的方式;
㈥搬迁补助费,是指拆迁人补助给被拆迁人用于搬迁的费用;
㈦临时安置补助费,是指拆迁人未对被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在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租用临时住房费用的补助;
㈧公有出租居住房屋,是指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和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的出租给居民及职工居住的房屋;
㈨底层临街店面,是指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为店面(或营业房)或产权档案记录为店面(或营业房)的,以及实际用途为店面(或营业房)并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手续的正房正门第一层临街的营业房;
㈩非住宅房,是指除住宅房,底层临街店面以外的办公、营业、生产、加工、仓储、服务等经营性房屋。
第六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在拆迁前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