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9 16:48作者:才子老师
第二十六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二十七条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征收方案中,应当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九条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在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第三十条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评估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三十一条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或未规定期限且使用时间未超过2年的临时建筑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其房屋重置价乘以折旧系数评估确定。
第三十二条对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按照《办法》的具体规定执行。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和被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报告,交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存档。
第三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出具鉴定结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建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并向省住建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