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9 16:48作者:李一老师
(二)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意见及勘测定界图;
(三)由城乡规划部门出具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意见及其附图;
(四)涉及到的专项规划由相关部门出具是否符合该规划的意见;
(五)由银行或财政部门出具的征收补偿概算资金足额到位证明;
(六)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出具房屋征收风险评估报告及征收补偿方案;
(七)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城乡规划意见及其附图确定征收范围,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自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实施下列行为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用途;
(三)其它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第十四条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被征收房屋范围及其邻近周边房地产价格评估所需的房产交易案例和相关房产档案信息;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提供土地登记卡、宗地图等土地登记资料。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施调查登记和预评估。
调查登记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公布的调查登记结果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对房屋使用性质或建筑面积有异议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城乡规划、住建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各自职责作出书面认定。
第十七条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标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登记、项目预评估等情况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征收范围、补偿方式;
(二)不同类型被征收房屋市场平均价格;
(三)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