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9 16:48作者:才子老师
(四)过渡方式、期限,临时安置用房标准,奖励与补助标准;
(五)停产停业损失计算标准;
(六)签约期限;
(七)其他应该纳入补偿方案的内容。
第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发改、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建、财政、物价、房地产评估等有关单位进行论证。
桥东区、桥西区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前,应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综合平衡。
第二十条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经论证后,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询公众意见,征询公众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在征询公众意见期间,房屋征收部门还应当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送达被征收人。
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根据公众和被征收人意见修改后的方案,在征求意见期限结束后15日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多数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被征收人、公众代表等参加的听证会。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听证会情况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组织修改。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改、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建、公安、财政、物价、信访等有关部门进行研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户数在300户以上的,应当经市、县(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作出风险评估报告,制定稳控措施。
第二十三条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10日内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被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有关事宜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