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9 16:48作者:李一老师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具备与房屋征收规模相适应的相关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服务人员及其他必备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建、工商、税务、监察、审计、公安、城市执法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协同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七条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建立房屋征收人力资源库和信用档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征收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条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市主城区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报市政府批复后实施。
第十一条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属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政府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发改部门出具项目建议书批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旧城区改建项目的由发改部门出具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意见或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投资)政策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