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30 14:51作者:王新老师
第十四条有关行政机关及安置管理工作人员,在安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没有规定,但《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5〕2号)等有关文件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公布前已实施的征地拆迁项目,一律按原有政策措施执行。
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