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30 14:51作者:李一老师
2.卖方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方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向本集体经济组织购地自建房),达到法定婚龄且再无其他住房的,享受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卖方实行整栋房屋转让的,不予安置;实行部分房屋转让的,享受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
(六)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已依法办理离婚和财产分割手续一年以上,户口仍在本地,按以下原则认定安置资格:
1.共同拥有一处房屋,双方未再婚配的,只享受1个原拆迁户安置资格;有一方已再婚配的,分别给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
2.双方分别拥有一处房屋且无其他住房,双方未再婚配的,分别享受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一方已再婚配的,分别享受1个原拆迁户安置资格。
第八条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只享受一次安置资格。
第九条安置资格按下列程序确认:
(一)申请。由安置资格申请人填写安置资格申请表,并提供户籍、房屋权属、婚姻关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房(宅基地)证明等资料。
(二)初审。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征拆项目工作组、征拆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申请人提供及向有关部门调取的户籍、房屋权属、房屋调查登记、婚姻关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房(宅基地)证明等资料,对安置资格进行初审,确定原拆迁户、分支户、不予安置户等类别及数量。初审结果在被征地范围内张榜(第一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期间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征拆项目工作组、征拆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进行复查。
(三)审定。公示期满后,县国土资源局将初审无异议的安置资格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审定安置资格名单。安置资格名单在被征地范围内张榜公示,并在县国土资源局网站、征拆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向领导小组提出复核申请,由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复核并公布复核结论。
第四章安置面积及补贴标准
第十条安置面积标准如下:
(一)符合安置资格的原拆户(四代同堂家庭除外),每户最大安置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
(二)符合安置资格的分支户,每户最大安置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
(三)符合安置资格的原拆户和分支户(四代同堂家庭除外),每户购买的安置房不得超过2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