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30 14:51作者:李天扬老师
(四)符合原拆户安置资格的四代同堂家庭,每户购买的安置房不得超过3套,每户最大安置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第十一条县城规划区以内的征地房屋拆迁安置补贴标准如下:
(一)选择货币安置的,按下列标准享受住房安置补助费和
住房货币安置补贴:
1.对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按其合法住房面积(不包含偏屋、杂屋、地下室、棚屋)2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住房安置补助费。合法住房面积小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置面积的,按被拆迁人应享受的安置面积计算住房安置补助费。
2.按被拆迁户应享受的安置面积,以2600元/平方米(含节约用地奖)的标准给予住房货币安置补贴。
3.被拆迁人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两年内在县城区购买合法商品房的(含商业门面、车库面积),在应享受的安
置面积内按实际购买面积400元/平方米标准予以购房奖励。被拆迁人凭商品房购房合同(县房管局备案)、不动产销售发票,在商品房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征地拆迁实施机构申请领取,所需资金列入征拆项目的征拆成本。
4.选择部分公寓式安置的被拆迁人应享受的安置面积与实际购买的公寓楼面积之差,以2600/平方米(含节约用地奖)的标准给予住房货币安置补贴,以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住房安置补助费。
(二)选择公寓式安置的,按下列标准享受住房安置补助费和购房优惠:
1.符合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按其合法住房面积(不包含偏屋、杂屋、地下室、棚屋)2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住房安置补助费。合法住房面积小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置面积的,按被拆迁人应享受的安置面积计算住房安置补助费。其中,住房安置面积内的住房安置补助费不支付给被拆迁人,统筹用于公寓安置房建设;住房安置面积外的住房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被拆迁人。
2.符合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按应享受的安置面积购买
公寓楼,多层楼型购买价为征地拆迁中砖混二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价,高层楼型购买价为征地拆迁中钢混结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价。
第十二条县城规划区以外的征地房屋拆迁安置补贴标准,
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参照本办法制定补助标准,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安置资格的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