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30 14:51作者:才子老师
货币安置是指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领取房屋拆迁补偿费后,不要求重建安置或公寓式安置,而选择住房货币补贴的安置方式。
第五条县城规划区内的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实行货币安置、公寓式安置,一般不采取重建安置。
县城规划区外的征地房屋拆迁安置,依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安置方式。
第三章安置资格确认
第六条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对象为征地房屋拆迁范围内符合安置资格的村(居)民。
第七条安置资格
(一)符合下列4项条件的,享受原拆迁户安置资格(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享受分户资格):
1.房屋在征地范围之内;
2.拟征地公告发布之前,户口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3.房屋现状为“一户一宅基地”;
4.依法承包(指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包含经营权人之间的转租、转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田土(含水面、山林地),并履行了相应义务。
(二)符合本条第(一)项1至3目条件,但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田土(含水面、山林地)的迁入户,只享受1个原拆迁户安置资格。
(三)符合原拆迁户安置资格的无子女或独生子女家庭,享受1个原拆迁户安置资格。
(四)符合原拆迁户安置资格的多子女家庭(其父母必须与其中一个子女居住),按以下原则认定安置资格:
1.有2个子女的家庭,子女均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享受1个原拆迁户安置资格;有1个或2个达到法定婚龄的,享受1个原拆迁户安置资格和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
2.有3个以上(含3个)子女的家庭,子女均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享受1个原拆迁户安置资格;有1个或2个达到法定婚龄的,享受1个原拆迁户安置资格和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此外每多1个达到法定婚龄的,增加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子女中有2个或2个以上已婚(不含离异无子女、丧偶无子女)的,减少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增加1个原拆迁户安置资格。
(五)在征地范围内,拟征地公告发布之前,房屋有买卖或其他转让行为的,按以下原则认定安置资格:
1.买卖双方均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行整栋房屋转让的,达到法定婚龄的买方,享受原拆迁户安置资格,卖方不予安
置;实行部分房屋转让的,达到法定婚龄的买方(仅限1户)和卖方,均只享受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