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6 08:48作者:王新老师
(三)完善城乡校长教师交流机制。
1.大力推进城镇学校校长到乡村学校任职。按照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交流轮岗要求,加大城镇学校校长到乡村学校任职工作力度。乡村学校校长岗位空出后,一律在县(市、区)范围内实行竞争上岗,鼓励城镇学校校长、副校长到乡村学校任职。用5年左右时间,完成乡村学校校长轮换。对参加交流轮岗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校长,在有关评先树优活动中优先考虑。(市教育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加大城乡学校教师交流力度。按照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轮岗要求,完善政策机制,制定计划方案,分年度按规定比例完成城镇教师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任务。其中,城镇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的教师中,特级教师和县级以上名师、优秀教师、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等要占一定比例。将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工作经历作为评聘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和评选特级教师的必备条件。对参加交流轮岗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在有关评先树优活动中优先考虑。(市教育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优化乡村学校教师资源配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义务教育学区为单位配齐学科教师,实行学区教师资源统一调配,实现优质师资共享。在学区内推行音体美、信息技术、英语等乡村学校短缺学科教师走教,由学区统筹协调相关学校给予一定补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市教育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4.鼓励名师名校长到乡村学校任教。采取有效措施,支持特级教师和省、市、县级名师名校长到乡村学校任教。支持鼓励身体健康、近期退休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以及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士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继续做好“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工作。对到乡村学校支教的泰山名师、泰山名校长、泰山功勋教师、泰山功勋校长等,市、县财政予以补助,市级财政按照以奖代补方式支付县(市、区)适当补助。认真做好省对义务教育学段跨县(市、区)支教教师和到乡村学校支教的特级教师、名师、名校长及退休教师等人员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改革完善乡村教师培养模式。
1.完善师范生定向培养。鼓励县(市、区)政府与省内师范类高校开展校地合作,联合培养培训乡村教师。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市教育局、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